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建议的通告
2019年12月25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宜市交运〔2019〕18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考核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巡游出租企业经营服务,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保护乘客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综合评估《考核细则》试行两年来的效果,根据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市交通运输局修订并起草了《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16]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21]16号)”。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年度考核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修改为“年度考核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出租车企业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修改为“出租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四、删除第十九条“出租车车辆出资人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车辆的加分情况如实报送至所属出租车企业,出租车企业汇总并在内部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所属车辆的扣分、加分情况进行汇总,汇总情况及相关档案材料应当于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送至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出租车企业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1月31日前,将所属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报送市巡游出租车管理机构签注驾驶员考核等级”修改为“并通过车载智能终端或电子监督卡等形式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标注”。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考核等级AAAAA级的企业,奖励车辆经营权3个;考核等级AAAA级的企业,奖励车辆经营权2个;考核等级AAA级的企业,奖励车辆经营权1个。每年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修改为“对小、中、大型企业,考核等级为AAAAA的,各奖励18万元、24万元、30万元;考核等级为AAAA的,各奖励12万元、16万元、20万元;考核等级为AAA的,各奖励6万元、8万元、10万元”。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经营期限内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的,经营权到期申请延续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予以延续许可”修改为“经营期限内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的,在申请出租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八、增加第三十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小型企业”,是指车辆数小于100辆的出租车企业;“中型企业”,是指车辆数在100-200辆(含本数)之间的出租车企业;“大型企业”,是指车辆数大于200辆的出租车企业”。
九、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客管处关于下发<宜昌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市城客〔2013〕1号)和《市客管处关于下发<宜昌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通知》(宜市城客〔2013〕2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度考核仍按照《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宜市交运〔2019〕18号)执行,2022年度及以后考核按照本细则执行”。
十、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276290102@qq.com 。
2.传真:0717-6241081
3.信函:宜昌市道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出租车客运大队(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128号,邮政编码:443008)。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建议”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