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1-03-01 17:56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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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你单位拒不配合接收文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鄂宜交综违通〔2021〕第003号)(附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机关签收,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地址: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32号。
联系人:李伟 联系电话:0717-6738464 。
附件:《违法行为通知书》(鄂宜交综违通〔2021〕第003号).pdf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