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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落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5-01-16 15:45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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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将《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月7日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在市直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专项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禁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马宏彦

  副组长:李德宏、胡开德、张德义、胡朝晖、李中华、唐云伟

  成员:丁庆荣、程家振、蔡永强、杨家训、裴大勇、狄先均、殷俊、谢继荣、朱慧敏、李莉、周勇、陆永军、望明、李北临、万平原、芦晓明、鲍俊羽、宋春燕、杜支森、王英、闫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德义任办公室主任,芦晓明任“禁放”专项行动工作联络员。局直各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负责本单位“禁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对本单位“禁放”工作负全责。局直各单位“禁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禁放”专项行动协调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方式)于2015年1月9日前报市局“禁放”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局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职责

  局直各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本单位和本行业“禁放”的全面工作,对本单位和本行业“禁放”工作负全责;

  领导督促本单位和本行业做好“禁放”区域内的宣传、教育、劝导等工作,督促本单位和本行业人员严格遵守《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建立并落实“禁放”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问责。

  市局办公室:负责各局直各单位机关“禁放”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

  市局安监科: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禁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指导督促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加强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车(船)的宣传和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市局监察室:负责市直交通运输系统落实本方案的监督工作及违反《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问责工作。

  市局人事科: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抓宣传,全覆盖。市直交通运输系统“禁放”工作的成败取决于全体干部职工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和配合度,局直各单位要采用多种宣传方式从现在起至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要进行高频度、大密度、全方位、多渠道轰炸式地集中宣传;局直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抓该项工作。局直各单位“禁放”办公室按要求统一印制《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禁放”提示牌等宣传资料,并进行张贴、发放,《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鞭提示牌要张贴到各单位每个门栋,《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要发放到各单位每个家庭,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各单位要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放”宣传内容;市运管局要组织、协调通过公交车、出租车及车站的LED显示屏开展宣传。

(二)抓查处,强震慑。从现在起至2015年3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凡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局将从严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市公安机关也将依照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带到公安派出所进行法制教育、予以警告、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依法治安拘留,凡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新闻单位将予以曝光。

(三)抓防范,控源头。一是严监控。局直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本行业重点地区和部位,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和本行业从业人员不储存、不销售烟花爆竹。二是堵源头。市局安监科、运输科和市运管局要加强对长途火车、客车司售人员及旅客的教育,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携带烟花爆竹行为。

  (四)抓排查,消隐患。局直各单位在春节前要组织开展一至两次全面清理可燃物行动,以消除火灾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严密措施。2015年春节是我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由“限”改“禁”的第一年,时间紧迫、工作敏感、任务艰巨,局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上升到治理污染、关注民生的高度来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督办;要逐级落实责任,严密工作措施,确保市直交通运输系统“禁放”工作一战成功。

  (二)强化责任,严格纪律。市局将与局直各单位签订责任状,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勇于担当,主动配合,不推诿扯皮。春节期间,局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坚持值班、带班,保持通讯畅通,督促本单位和本系统扎实抓好“禁放”各项工作;年后市局将就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凡因责任不落实、宣传不到位、查处打击不力等造成本行业出现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实行年底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专人,畅通信息。局直各单位要负责收集掌握本单位和本行业“禁放”工作情况,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和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禁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芦晓明、闫勇,联系电话:13886734567、15090916806)。

  附件1:《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附件2:《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附件3:《严格遵守市政府烟花爆竹禁放规定承诺书》

  附件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

 

附件1

宜昌市公安局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163号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

  (一)伍家岗区、西陵区、夷陵区:柏临河入江口、沿河路、共谊一路、东站路、宜万铁路、汉宜高速、大连路、北海路、发展大道、宜兴路、蔡家河大桥、松湖路、龙台路、锦江大道、望江路、港虹路、虾子沟转盘、黄泊河入江口及长江水域所围的区域。(二)点军区:点军区分区规划范围内,江南大道、五龙路、点军大道、江城大道、五龙三路、将军路所经过的村(社区)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社区)区域。(三)猇亭区:古老背街办辖区,虎牙街办除高家村、高湖村以外的区域,云池街办除福善场村以外的区域。

  二、在“禁放”区,全年任何时间一律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边线以外另设1000米的过渡区,在过渡区内,禁止销售与储存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二)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六)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

  四、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1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宜昌市公安局

  2015年1月1日

 

附件2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各位市民:

  根据市政府《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163号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区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

  (一)伍家岗区、西陵区、夷陵区:柏临河入江口、沿河路、共谊一路、东站路、宜万铁路、松湖路、龙台路、锦江大道、望江路、港虹路、虾子沟转盘、黄泊河入江口及长江水域所围的区域。(二)点军区:点军区分区规划范围内,江南大道、五龙路、点军大道、江城大道、五龙三路、将军路所经过的村(社区)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社区)区域。(三)猇亭区:古老背街办辖区,虎牙街办除高家村、高湖村以外的区域,云池街办除福善场村以外的区域。

  二、在“禁放”区,全年任何时间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边际线以外另设1000米的过渡区,在过渡区内,禁止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1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感谢您的理解、配合。

  宜昌市公安局

  2015年1月1日

 

附件3

严格遵守市政府烟花爆竹禁放规定承诺书

  为了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为宜昌人民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本人及家人承诺做到: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市公安局《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规定,不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及时劝阻、制止、举报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府《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我本人及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4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

  1、遵守禁止燃放的规定,市区需要安宁和环保

  2、遵守禁止燃放的规定,共建和谐宜昌新家园

  3、移风易俗,禁燃爆竹

  4、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5、遵守禁鞭规定,欢度新春佳节

  6、遵守禁鞭规定,预防火灾事故

  7、遵守禁鞭规定,保障公共安全

  8、珍惜生命健康,请勿燃放鞭炮

  9、禁止燃放鞭炮,消除安全隐患

  10、遵守禁鞭新规定,不要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