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港口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加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一二级公路、县乡等级公路、大中及以上桥梁、中长及以上隧道工程,以及港口、航道工程等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及管理等活动。参与我市上述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均应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五条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利用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交通运输系统建设管理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宜昌市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两种方式。电子信用档案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登录。《登记备案证》由企业如实填写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登记备案证》与电子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
《登记备案证》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宜昌市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另文制定下发。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维护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负责全市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的审定、报送和发布。
(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并逐步实现与住建、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市公路局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初审上报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复核、汇总;
(二)协助作好全市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初审。
第八条市港航局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全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初审上报的水运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复核、汇总;
(二)协助作好全市水运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初审。
第九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协助作好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对全市交通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对全市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收集、初审和报送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的汇总和信用评价信息的初审。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十条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包括变更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情况等。
(七)良好行为有:
一是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直属的政府监督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是被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八)不良行为:
一是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直属的政府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是宜昌市范围内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是被被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合同段工程详细信息(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桩号、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合同额、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等)。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信息是指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所获奖励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的行为予以记分,形成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的征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主管部门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情况:企业在办理《登记备案证》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核查后,建立信用信息基本情况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若有变更, 由企业上报市交通质监局核查后予以修改系统数据。
(二)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同时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认证后予以录入。
(三)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确认,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录入。
(四)全市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由各项目法人填报,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初审,报市公路局复核汇总交市交通质监局录入。
(五)全市水运建设项目信息由各项目法人填报,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初审,报市港航局审核汇总交市交通质监局录入。
(六)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确认后录入的行为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实行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布制度。
全市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息征集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每年更新一次,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奖励情况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须有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书面文件才能认定。
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交通质量监督单位签发的执法文书;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通报批评文件及其他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及时上网发布。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制定《宜昌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下称《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宜昌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下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基础记分为80分,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第十九条因发生质量安全伤亡事故和进行围标串标被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分期限为2年,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记分期限为1年。记分期限届满,企业该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清零。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分前,应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对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及记分情况在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从业单位在公示规定期限内未申诉或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将于公示规定的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记分期限与《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中的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后尽快将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审核记分,并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应及时在网上变更或删除。
第二十三条 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 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
信用等级 |
等级代号 |
分值 |
|
好 |
AA |
≥90 |
|
较好 |
A |
≥80 |
|
一般 |
B |
≥70 |
|
较差 |
C |
≥60 |
|
差 |
D |
<60 |
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或超过资质范围承接任务;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六)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和虚报的;
(七)试验检测数据造假;
(八)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
(九)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诚信企业进行激励,对不诚信企业进行惩戒。
(一)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投标信誉得分、履约担保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
(二)对B、C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企业实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红牌警告制度及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2、定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3、2年内不允许参加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投标;
4、2年内不予参加本市各类评优活动。
第六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通过宜昌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并建立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其他地区交通运输局(委)的链接和信息共享工作,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七条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
第二十九条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宜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变更申请,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