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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湖北交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1-02-14 10:36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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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湖北全局性跨越式发展中的先行引领作用,加快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全国重要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现代物流基地,现就加快推进湖北交通跨越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推进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认识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意义。“十一五”以来,全省交通运输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形成了“四纵四横一环”高速公路骨架网、“三主一江一网”航道骨架体系、“四主十九重”港口布局和“七主三网”公路运输体系,极大提升了湖北的区位交通优势和综合竞争实力,湖北正由区域性的“九省通衢”转变为全局性的“九州通衢”。实践证明,加快交通运输发展,对改变时空,引领发展,惠及民生,进一步缩小地区差距,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发展观念,拓展发展思路,凝聚发展合力,切实把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把握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湖北交通跨越式发展、构建全国重要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为目标,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以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振兴湖北水运、促进现代物流发展、提高交通公共服务能力为重点,努力实现全省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由“总体适应”转向“全面适应”。
  (三)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力争实现100%的县市通高速,100%的县市通国道,100%的县级以上城市通一级以上公路, 100%的建制乡镇通国省道及二级以上公路,100%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武汉城市圈各县市实现15分钟上高速,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基本实现30分钟上高速;全面实现“村村通”,真正做到农民群众出家门、上车门、进城门;实现铁、水、公、空、管等运输方式高效衔接,内河航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升,湖北“得中独厚、得水独厚”的交通区位优势充分发挥,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现代交通运输全面适应湖北经济社会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推进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深化思想大解放。坚持你投资、我投力,你发财、我发展,你创业、我创先,你惠企、我惠民,瞄准世界五百强和央企,大招商、招大商、大融资、融大资。无论内资、外资,无论国有、民营,均可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和经营。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为投资者和建设者提供公平、优质、全过程、无障碍服务。
  (五)进一步深化社会合力办交通。凡列入规划的项目,除省里直接负责建设的国高网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市州人民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是各个相关省直部门。各市州政府、省直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对照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共建。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集中办公会,定期解决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调度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各自职责,形成社会合力办交通的风尚。
  (六)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继续推进和完善交通GEB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交通建设资金支持,继续实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与公益性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港航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贷统还政策。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统一征收,作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建设的资本金投入;将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调标10%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政策延长至“十二五”期末;将全省经营性高速公路、交通企业等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交通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作为交通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用于交通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航道、客运站场、物流设施等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位交通投融资新机制,省联发投公司、省交投公司等省级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地通过招商引资,选择有实力、讲诚信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充分利用土地、旅游、矿产等资源引导各种资金投入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开行、工行、建行、农行、中行等银行的战略合作,积极争取世行和亚行贷款,扩大信贷资金融资规模,保障交通发展资金需求。
  (七)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重点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建立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和基础数据统计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促进各交通方式紧密衔接,优化全省交通运输布局,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前期工作协调机制,坚持前期工作和招商引资同步实施、合理交叉、平行推进;坚持前期工作报批联合办公、联合评审、联合审批,真正建立“规划一批、论证一批、在建一批、储备一批”良性循环机制,健全项目库;坚持质量标准,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做到少变更、少返工、少折腾,以高标准的设计文件、高效率的前期审批、高质量的招商引资为规划项目按期开工奠定坚实基础。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周转金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财政采取借款方式解决,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后,前期工作经费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归垫。
  (八)进一步优先保障交通运输发展用地指标。对列入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物流工业园区等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按工业项目用地类供地。对国省道及跨地市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组织调查摸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报批工作。对施工期紧迫的建设项目用地要简化审批手续,为按期开工创造条件,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用地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可先行使用。
  (九)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收费。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的一律取消收费,凡在省政府权限范围内能减免的一律减免,凡收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费。公路建设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下限;因公路建设拆迁安置需另行征用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拆迁补偿按照移改工程的直接费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被征地群众的补偿费,确保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进一步落实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省政府从2011年起,每年筹集5亿元专项资金,并以每年10%的速度调增,用于全省水运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水运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本辖区乡镇渡口的维护经费和渡船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以奖代补”。连接港口的“三通一平”工程纳入当地市政统一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城市人民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公共交通发展保障制度,支持大型交通物流园区示范建设项目,鼓励知名大型物流、航运、管理企业落户,鼓励运输组织结构调整和道路客运班线公交模式改造。减征或免征三级及以下乡镇客运站土地使用税等相关费用,并在车购税中予以定额补贴。鼓励客运企业开通农村公交客运班线,对农村公交客运票价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税收政策、土地规划、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完善公共交通的补贴和补偿制度。
  (十一)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等监管职能,加强前期工作质量控制,严格落实设计质量责任制,推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强安全督查,建立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和水上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因施工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协议)要求的,应限期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十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对相关经济政策和行业管理措施的研究,加快交通立法步伐,修订《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台《湖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等,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政策和法制保障。
  (十三)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征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和廉政双合同目标责任制;加强交通运输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行为,所有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招标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十四)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公安、监察、工商、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依法履职,积极维护项目投资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的黑恶势力,坚决制止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卖材料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进行敲诈、干扰和阻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因无理要求造成工程停工而没有及时处理的,要严格问责,追究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十五)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政府将交通运输规划重点项目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点工作,分年部署,逐年考核。各级政府要将本级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目标纳入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目标考核范围,定期调度,严格督办,奖惩兑现,确保规划项目落地生根、尽早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