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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11-24 09:40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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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交政〔2010233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十月十九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系统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和规范局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宜发[2004]11号)文件精神,参照《宜昌市优秀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优秀专家是指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企事业单位各个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

第三条 局优秀专家的选拔贯彻坚持标准、注重实绩、突出贡献、不拘一格的指导思想,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不搞平衡照顾。

第四条 局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统一领导,科技教育科、人事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局优秀专家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中选拔产生,以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青年知识分子为主。

原获得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优秀专家称号后继续做出新贡献、取得新成果,符合选拔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

第六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能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的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且近4年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作为局优秀专家的推荐人选: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者;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交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承担国家、省(部)、市(厅)科技攻关项目,承担部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做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长期在交通工程技术行业中工作,技术领先、业绩突出者。其中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勘测设计奖的主要完成者,可优先推荐。

(三)在交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经营业绩显著,管理能力突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得到市场和出资人认可者。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其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开拓性,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者;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者。

(五)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过一等奖,运用所掌握的技能为经济建设或行业(工种)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

(六)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为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局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局优秀专家的选拔采取单位推荐、同行专家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推荐上报。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优秀专家推荐呈报表》,连同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的相关申报材料可直接报市交通运输局。

(二)资格审查。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局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和工作业绩进行评审。

(四)组织考核。组织考核专班,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

(五)公示。对通过考核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六)审定确认。提出局优秀专家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批准确认。

 

第四章   

 

第九条 建立局优秀专家联系制度。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与专家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为局优秀专家参加各级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局优秀专家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出国考察、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局优秀专家在管理期限内应拟订个人在理论学习、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带头等方面的计划与目标,市交通运输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情况应记入考绩档案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作为考核调整依据。

第十二条 努力改善局优秀专家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局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局优秀专家4年为一个管理周期,从批准当年起计算,管理期满自然终止,按申报条件重新参加下一轮评选;凡连续二届被评为局优秀专家者,授予“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杰出专家”荣誉称号。管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局优秀专家称号:

(一)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二)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者;

(四)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者;

(五)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者公派出国(出境)未经组织批准逾期不归者;

(六)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局优秀专家称号的取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审查决定。凡取消称号者,不再列入局优秀专家范围,不再享受其有关待遇。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五条 局优秀专家应立足本职岗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大力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努力促进本学科、专业的发展。

(二)积极争取国家、省(部)、市(厅)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开发及实施工作,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在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三)积极参与我市交通运输系统科技进步、发展规划和决策咨询论证,为科学决策当好参谋;为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局优秀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颁发《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优秀专家》荣誉证书;

(二)评选市以上各类优秀专家、政府特(专)贴,优先推荐局优秀专家;

(三)管理期内,享受市交通运输局发给专家每人每月100元的津贴;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市交通运输局下发的优秀专家选拔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专家   选拔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