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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

日期:2007-06-26 17:14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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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交政〔2007142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为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全市交通系统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齐抓共管的要求,努力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模范,努力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制定相关制度。交通行业涉及众多窗口服务部门,社会影响力广泛,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规范用字的重点领域。为此,交通行业各单位要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订有关规章和制度,加强对语言文字的监督和管理。

三、规范公务用语。加强普通话培训工作,要求局机关195411以后出生的工作人员均须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要相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测试水平。根据市语委和市人事局要求,局政工科将统一组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识竞赛答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自觉使用普通话,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使普通话成为公务用语。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要做到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各种大会、大型活动应使用普通话。

四、规范公文用字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1986年《简化字总表》、1988年《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以及1958年《汉语拼音方案》、1988年《汉语拼音正词基本规则》,熟悉、掌握规范字和异形字以及汉语拼音的正确使用方法。

2、公文、印章、简报等公务活动用字和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公示性用字,都要做到规范使用,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简字即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并避免错别字。公文的书写和格式要符合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坚决退回重办,确保公文管理规范。由局办公室督办落实。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充分发挥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会同成员单位制定符合本行业实际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依法对本行业语言文字的应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完成达标任务。以《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为依据,在“十一五”规划中完成本行业语言文字工作达标。重点推进局机关、市直企事业单位、窗口服务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建立有效的检查、反馈和整改机制。

                                                                OO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