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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局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9-03-27 08:56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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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局、局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交,进一步提高交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结合交通实际,现就全市交通系统加强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增强建设法治交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交通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提高交通法治化水平,才能为宜昌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才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近年来,全市交通部门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交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交通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稳步提升。但是与建设法治交通、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交通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交通制度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准确、执法文书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建设法治交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大力提高交通部门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交通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认真实施,每年集体学法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加大新录用人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同时,局直各单位凡新从事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强化对交通部门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市局要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任职晋升和评比奖励的依据之一。

三、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决策机制和规则。各单位要根据职责权限,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明确议事决策事项范围、议事决策前的调查论证、议事决策的方式及程序、决策事项的报告通报公布、决策事项的执行督办反馈及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凡起草、制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政策,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交通部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交由交通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由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交通部门对外签订可能产生重大法律后果的合同、协议之前,应当将合同、协议文本交由交通部门法制机构起草或审查、修改。

四、严格交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由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要求,将拟发文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经其批复后再正式行文。

五、继续深化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力度,对因法律法规修改失去依据的审批项目,要及时予以取消。继续推进高效便民的行政审批方式,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推行集中审批、网上审批、限时审批等办法。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落实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度,坚决防止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制度,将市直交通系统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六、规范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抓紧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使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认真清理,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适用标准和规则,并予以公布。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布的标准和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在处罚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规范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强制等交通行政行为的裁量权,确保合理行政。

七、严格交通行政执法程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改进交通行政执法方式。建立交通预警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者口头教育进行预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视违法情节轻重再依法实施现在强制、行政处罚。要坚持说理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要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切实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要在适当的领域和事项中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行政,促进和谐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要强化行政服务责任,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九、加强交通行政复议工作。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和规则,向社会公示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等,严格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到有案必受。要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对重大、复杂案件,积极推广听证的审理方式;对群体性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综合运用调解手段,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行政争议,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积极推进交通部门信息公开。切实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交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本机关的交通信息一律列入公开范围。对应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做好清理、编制、修订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公开时效和质量,并在交通信息网站或公众便于查阅的场所免费提供查询,为公众查阅交通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交通政务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十一、创新交通争议矛盾调处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都要认真研究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易引发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社会矛盾的问题,建立规范、简捷、便于操作的矛盾排查、信息报告和调处责任制度。综合运用各类纠纷调处机制,整合相关方面的力量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各单位要及时组织调解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和各类矛盾,尽可能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经调解未能解决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或其他正当渠道解决问题;对经常发生的带有共性的矛盾和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防止矛盾聚集激化。要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十二、切实加强对交通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交通部门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交通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交通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交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交通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关,具体负责推进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制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交通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交通法制干部充实到基层执法机关领导岗位,充分调动并发挥交通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本单位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交通法制工作机构要落实依法行政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各项情况和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