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信息公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新增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和设置超限检测点以及在超限检测站(点)开展联合执法的批复》(鄂政函﹝2018﹞104 号),宜昌市交通运输部门在主城区设立超限车辆检测站点3个,分别为磨盘港公路超限检测站(G318,Ⅱ类站,联合执法站),桥边公路超限检测点(G241),金钟寺公路超限检测点(S225),现将相关治超联合执法信息公开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G318磨盘港公路超限检测站
1.交通运输部门:宜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执法人员:刘宁生、王进、杜威、靳屹、陈爱华、吴建军、李礼、赵立、侯念伟、胡磊、刘生喜、陈可、陈雅婷、吴小军、汪晶晶、彭薇薇、杨琴、汪娟、田群英、赵立斌
2.公安部门: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猇亭大队
执法人员:岳阳、李顺兵
磨盘港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公安交警限时到达定点联合执法模式,由交通标志或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进站,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原则上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
(二)G241桥边公路超限检测点
1.交通运输部门:宜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执法人员:杜威、陈爱华、吴建军、赵立、吴小军
2.公安部门: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
执法人员:徐长缨、刘一洲
桥边公路超限检测点为联合流动超限检测点,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流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开展流动检测和执法行动,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或本检测点,按照定点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将加大联合流动检查频次,对多发高发路段展开针对性查纠。
(三)S225金钟寺公路超限检测点
1.交通部门:宜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执法人员:杜学华、鲜于弢、彭刚、程静、代淑琼
2.公安部门: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
执法人员:马新剑、周红军、曹海宏、程宏卫
金钟寺公路超限检测点为联合流动超限检测点,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流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开展流动检测和执法行动,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或本检测点,按照定点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将加大联合流动检查频次,对多发高发路段展开针对性查纠。
二、执法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二)公安交警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三)联合执法依据:
1.《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
2.《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交运〔2018〕285号)
三、执法程序
1.通过交通标志或执法人员的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
2.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确认未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
3.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4.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5.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现场执勤交通民警。
6.现场执勤交通民警收到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7.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采取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不得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四、执法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12328 (交通)、 12389(公安)。
五、执法结果
在磨盘港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公示
六、当事人权利
1.知情权。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解。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听证权。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