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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通告

日期:2018-09-07 18:35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朱思伟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宜昌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研究起草了《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276290102@qq.com 。

  二、传真:0717-6241081

  三、信函:宜昌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10号,邮政编码:4430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意见建议”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2日。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9月7日

  附件: 《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巡游出租汽车出行服务。

  (二)坚持依法规范、改革创新。强化法治思维,改革创新,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政策规范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简政放权、激活市场。深入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激活市场活力。

  (四)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历史矛盾和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新问题,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坚持综合施策,做好行业管理系列制度、政策的设计。

  三、改革目标

  依法厘清巡游出租汽车产权关系,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交易行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增长机制,建立和完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体系,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强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结合本轮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工作整体推进。

  (一)本次到期延续经营许可对象为城区现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由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依照有关行业法规、规章规定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延续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称”登记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管理的车辆规模暂维持现状不变,实行公司化经营。

  (二)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宜昌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为6年(2018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期限为6年,自机动车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年的退出营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车辆更新手续。

  (三)依法厘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产权关系。对现有车辆经营权到期,“挂靠”企业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由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实际出资人自愿向企业提出申请,经公证、公示后,按照机动车交易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车辆产权交易手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依法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所属“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际出资人”名称。后期需交易变更登记所有人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交易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完成车辆产权关系清理工作的实际出资人应当与所属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经营合同。

  对车辆产权登记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际出资人”的车辆,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锁定车辆禁止抵押。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车辆产权关系清理规范工作的企业,今后不得参与新增运力配置,车辆经营权期满后不再延期。

  (四)合并车辆《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证》。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相关资料和申请,许可机关依法审核并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登记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一致(所属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名称);《经营权证》并入《道路运输证》,在车辆《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注明“许可期限内车辆经营权由‘实际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使用”。

  (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保障体系。为提升行业整体抗安全风险能力,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宜昌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车)、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80万元/座)和不计免赔险;鼓励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安全互助基金,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并自主管理。

  (六)完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建立奖惩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2018年底前制定并实施《宜昌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企业、车辆、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强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运用,一是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在新增运力配置、许可到期延续等方面,严格依据考核结果,作出奖励(增加、延续车辆经营权)或惩罚(减少、收回车辆经营权)的处理决定。二是对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优质服务车辆奖励制度;探索建立优质服务车辆自由选择企业机制;符合服务质量要求规定的,车辆经营权到期后依法延续;出现多次严重违规、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形的,依法收回车辆经营权。三是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建立不良记录(信用)驾驶员名单数据库(2018年底前实施);对严重违规的驾驶员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征信体系,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平台。

  (七)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动态调控机制。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从2018年到2023年,宜昌城区(含夷陵区)每年新增投放100辆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其中夷陵区按车辆规模比例每年新增投放10辆巡游出租汽车运力。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配置新增运力的依据。2018年、2019年采用上一轮(2013-2018年)经营权期限内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平均分数)和企业车辆规模比例综合占比的方式配置新增运力,具体权重比例及新增运力配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及以后采用本轮经营权期限内上一年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配置新增运力。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实行“公车公营”经营模式,严禁“挂靠”或“变相挂靠”,否则一律收回车辆经营权。

  (八)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交易制度。制定明确宜昌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交易流程,规范交易行为,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巡游出租汽车交易平台组建。2018年7月1日后新增投放的巡游出租汽车不得交易。

  (九)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建设,逐步解决出租汽车“三难”问题;加快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大型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城市管理要求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禁止社会车辆占用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和临时停车位。

  (十)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十一)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升级车载智能设备。新增和更新巡游出租汽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等。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鼓励经营者升级智能计价器、移动支付、4G视频监控等智能车载终端。

  夷陵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应当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