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宜昌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宜昌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宜昌市范围内具有公路、港航、站场方面的技术、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工程相应的专业评标或咨询服务。
宜昌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作为宜昌市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交通子库,并依法接受宜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管理过程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培训、发证管理;
(三)核准业主评委的资格;
(四)负责组织、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资格确认工作;
(五)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制止、纠正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六)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业务能力等做出考核与评价,对不合格评标专家进行淘汰,并对评标专家适时更新和增补;
(七)配合、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廉洁自律、工作严谨,敢于坚持真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从事公路、港航、站场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方面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以上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交通建设工程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工作经验;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没有被取消评标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市级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 评标专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中心的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
(四)举报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辞去评委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守评标秘密;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资格证由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考核合格后颁发,报宜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入库,即成为宜昌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四章 评标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交通建设公路工程招投标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标工作:
(一)组建清标工作组;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初步评审;
(四)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清标工作组的人员数量视清标工作量确定,清标工作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具体要求同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必须是宜昌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数量不超过一名,其余评标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回避,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评标公正评审的;
(三)投标人及其所在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五)在招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六)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人员;
(七)因违法违纪有待处罚的。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已完成评标活动的,整个评标结果无效。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的结果经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差异;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三条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招标人和清标小组应对其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并抄报交通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评标实行实名制,评委应在评分表与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评分表与评标报告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委工作情况的考评依据。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评标专家上岗培训制度。凡本市范围内具备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聘用。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和评标能力。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实行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年检制度。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成为专家库成员。
专家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评标资格,并吊销其评标专家资格证书,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一年内累计有五次早退、不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5次所打分数与其他评标成员所打分数平均值相差30%以上,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内容若有与部省法规相违背之处,应遵守部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