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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5-06-30 09:39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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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了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我省公路建设发展,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调整我省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为:载客汽车每月每吨200元;载货汽车每月每吨180元。二、专业公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仍按每月实际营运收入的15%计征;拖拉机、摩托车和畜力车仍按原养路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其他规定仍按省政府鄂政发(199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此次养路费征收标准调整后,严禁各客货运输经营单位借机提高客货运价格。各级物价、交通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涨价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调增的养路费收入全部作为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由省交通厅组织实施。

  六、各地政府及交通、物价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省。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