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稽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6-30 09:39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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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养字〔1996〕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最近,有些司机来信、来电话反映一些省份养路费征稽部门和人员在核查外省车辆时,一是以车籍地养路费征收部门核定的车辆载重吨位和标记载重吨位不符,逃漏养路费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二是有些省份养路费征稽人员在当月1日检查外省车辆当月养路费时,由于有的外省车辆因故来不及回车籍地交纳当月养路费,被视为未缴养路费行驶而被处罚。这些做法违背了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应当予以纠正和规范。为此,现就(91)交工字714号文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车辆征费载重吨位的核定问题各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和征费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91)交工字714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印发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91〕交工字789号)的规定认真核定,并计征养路费。各地养路费征稽部门和人员在稽查中,对外省(区、市)车辆征费载重吨位应以车籍地征稽部门核定的载重吨位为准;对确实发现征收吨位与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通知车籍地养路费征稽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不得在当地对车主进行处罚。
二、关于票证的有效期问题对于缴费票证的有效期,各地征费部门和征费人员必须严格按照(91)交工字714号文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请各地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禁止,自觉维护交通部门的形象,为实现今年国省道基本无“三乱”的目标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