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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25 10:13来源:科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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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交科〔20112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

为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组织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一年七月八

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

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我厅于2003年以鄂交科教〔2003287号印发了《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厅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合理配置全省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交通运输部和湖北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厅科技项目),指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执行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工程材料研究、技术装备研发、高新技术应用研究、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或修订、信息技术应用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严谨求是、公正公开、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鉴定、成果管理等。

第五条 由湖北省交通运输系统承担,列入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湖北省科技计划的项目执行国家和部、省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 重大工程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应贯彻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体现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应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八条 厅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征集项目建议。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面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征集,交通运输系统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均可申请立项。

第十条 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密结合实际的原则。申报项目应结合湖北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研究和探索交通运输发展规律,破解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难题,满足交通运输发展增强能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保障安全、环保节约的需要。

(二)坚持科技创新的原则。注重原始创新,鼓励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申报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并经查新验证,预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三)注重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原则。申报项目应充分考虑交通发展趋势和需求,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成果转化可行性强,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四)鼓励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鼓励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合理组织研究团队开展项目研究与实践。

(五)注重交通运输行政职能管理需求原则。注重交通运输政务、行业管理等领域的项目研究、应用与集成,强化综合分析、计量、标准、规范等行业技术基础管理工作,为厅提供决策支持。

(六)注重时效性的原则。技术攻关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研究期限一般在四年以内,软科学研究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特殊或特别重大项目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立项原则,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申请应用于交通工程建设的研究项目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应在交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方面具有针对性,新产品开发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

(五)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诚实守信,承担的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六)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厅科技项目按立项方式分为政府引导性项目和需求主导性项目。政府引导性项目为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的、事关交通运输建设、管理的共性、核心和关键技术,涉及行业发展方向,具有综合性、前瞻性的研究项目,以及交通运输地方标准规范的制定或修订项目;需求主导性项目为各单位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的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引导性科技项目由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征集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研究立项及确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等工作,需招投标的科技项目按照有关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求主导性项目由申请单位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确定第一承担单位,由厅科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申请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厅每年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申请立项通知。申报单位于每年731日前,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首页(http://www.hbjt.gov.cn)登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填写《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

项目申报前,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调研和请相关专家咨询论证,专家意见作为申报的必要文件,重大科技项目同时提交科技查新报告。

(二)项目审核和公示。

项目建议书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厅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通过审核的项目在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核实,确属重复研究、缺乏创新性、不符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项目评审。

对通过公示的项目,厅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立项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并向第一承担单位下达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3)。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完善报厅科技管理部门确认,评审结论作为是否立项的主要依据。政府引导性项目根据需要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立项。

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科技项目和需招投标的科技项目经厅批准后列入厅科技项目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 列入厅科技项目年度执行计划的项目将由省厅给予适当的科研项目经费补助,厅科技管理部门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见附件4),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两个月内不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厅直各单位、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科研经费开展交通运输科研工作。鼓励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研、科技开发资金。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厅科技管理部门、项目保证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保证方是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业务局或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对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会同保证方或聘请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组织、主持或委托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保证方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协助厅科技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协调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工作;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进度等有关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验收、鉴定(评审)申请表、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上报验收、鉴定(评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依托工程项目研究试验经费和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1、厅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厅科技管理部门编制,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纳入厅部门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2、厅直预算单位的科技项目经费经厅立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3、重点工程的科技项目经费经厅立项后在工程项目试验研究费中列支。

(三)科技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定额补助、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进行管理。政府引导性项目实行科技项目经费重点补助,需求主导性项目实行定额补助。首次拨付在合同签定的当年按补助金额的30%—50%拨付,以后按合同和项目实际进度拨付。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者除通报批评外,厅将暂停项目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保证方必须于合同期内的每年1125日前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见附件5)报至厅科技管理部门,无保证方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上报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对科技项目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项目名称、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填写《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附表2),经项目保证方同意报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任务书(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厅科技管理部门通过会议审查和专家审查等形式,对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执行、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对项目保证方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厅科技管理部门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任务书(合同)。

(一)科技项目经费或配套经费、依托工程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科技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科技项目无法执行的;

(三)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达不到预期目标又难以进行调整的;

(四)合同确定的主要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的;

(五)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时报送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技项目,厅科技管理部门将要求项目保证方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其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承担厅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合同)有效履行职责,致使科技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厅科技管理部门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厅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重大工程科技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工程科技项目是指有较大工程规模、建设技术难度高、需要集中力量组织科技攻关的项目。厅对重大工程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吸收国、内外的最新科技成果,对工程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 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的科技计划任务书(见附件6),主要内容包括以项目为依托的科技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初步设计文件应以科技计划任务书为指导,充分体现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在确保技术安全前提下,通过技术论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并在自主创新上有新突破;科技计划任务书经专家评审和厅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科技实施计划书(见附件7),把科技计划任务书中的内容体现到施工图设计中,预测科技创新和应用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科技实施计划书需经专家论证并报备厅科技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各方和各参加科研工作的单位按科技实施纲要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把科技工作和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十三条 科技实施计划书内容完成后,由厅组织工程项目科技工作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推荐报奖工作。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宜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以确保科技成果应用及时体现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综合评价中。对科技工作质量和成果的评价结果纳入项目竣(交)工验收综合评价中。

第三十四条 重大工程科技项目管理的其它方面,按照本办法的其它章节管理。

 

第五章 验收、鉴定(评审)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8)等有关文档、资料供厅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厅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厅科技管理部门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厅科技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六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厅科技管理部门有权撤销项目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主要采用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审查验收方式,可根据科技项目的特点和验收条件选择其中一种验收方式,也可采用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验收。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科技成果应用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验收工作由厅科技管理部门聘请从事该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四十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 完成任务书(合同)目标任务不到85%的;

(二)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

(三) 擅自改变任务书(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四十二条 因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科技项目,为需要复议的项目。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为不通过验收。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终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厅科技管理部门将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记入科研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承担厅科技项目。

第四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厅科技管理部门将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下达《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意见通知书》(见附件9),并抄送项目保证方。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撤销或中止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中止结题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厅批准后终止项目。

第四十五条 在组织项目验收过程中,视项目需要,厅可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较大问题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第四十六条 验收组专家应对验收意见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厅科技管理部门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关键技术,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科技项目成果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向厅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成果鉴定(评审)(见附件10),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厅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组织成果鉴定(软科学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组织评审)。被确定为鉴定(评审)的项目,其鉴定(评审)可与验收一并进行。

对交通运输行业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厅计划外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厅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厅科技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将按照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对成果进行鉴定(评审)。

第四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重点考核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鉴定(评审)意见应明确该研究成果所达到的技术水平、改进意见和建议,技术水平为四个层次: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

第五十条 通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厅签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11)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见附件12)。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五十一条 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五十二条 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

(三)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结构应相对合理。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五十四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新设计、新装置、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指南、施工工法、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五十五条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凡通过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登记情况一个月内向厅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实行科技成果公布制度。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已登记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技成果。

第五十七条 实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078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五十九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十条 鼓励科技成果申报科技奖励和专利。通过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根据国家、部、省科技奖励办法,由厅初审后向部、省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项,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第六十一条 自项目鉴定之日起两年内,承担单位可申请厅交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专项经费支持,填写湖北省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申报书(见附件13)。项目成果纳入建议推广项目的,厅将给予其承担单位推广应用专项经费补助。

第六十二条 实行科技项目后评价制度。科技项目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3年内应进行成果应用情况后评价,项目完成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的第二年开始,于每年的1215填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后评价调查表(见附件14)。科技成果后评价成效,计入厅考评项目承担单位的能力评价,对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好的单位,厅优先考虑该项目承担单位的后续科技项目。

第六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项目数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工作。科技档案纳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所有报送材料均采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生成文档,按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流程(见附件15)顺次填报,有印章、签名要求的须盖章签名后扫描用电子文档报送,同时报送纸质文档。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湖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鄂交科教〔200328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 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17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