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日期:2007-05-22 17:32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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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 |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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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窗口受理申请及申报材料; 2、市局航政科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4、窗口核发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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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7、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8、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保养手册 8、维修计划 9、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10、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11、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新型高速客船) 12、船舶技术资料(新型高速客船)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1992)价费字191号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