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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日期:2007-05-22 17:32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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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及申报材料;
2、市局航政科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4、窗口核发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7、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8、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保养手册
8、维修计划
9、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10、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11、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新型高速客船)
12、船舶技术资料(新型高速客船)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1992)价费字191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