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平同志在全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杨保平同志在全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12月4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会议,主要是交流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刚才,枝江市、秭归县政府和市交通局、规划局的负责同志介绍了工作情况,讲得都很好。下面,我受乐成市长、郑超常务副市长委托,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狠抓工作落实,呈现出扎实推进的良好局面。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动员部署。中办发27号文件下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传达学习,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列入今明两年党委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落实措施。成立了由市长李乐成同志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郑超同志和我任副组长、25个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在9月1日召开的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李乐成同志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扩内需保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相结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切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开展。秭归县、夷陵区等地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常委会等形式及时进行动员部署,市交通局采取廉政交通主题报告会形式对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截止11月30日,全市共组建领导小组、工作专班30多个,配备工作人员146人,召开会议80余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三峡日报、三峡宜昌电视台等媒体上宣传报道信息10篇次。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在广泛调研、征求市建设、国土、财政、审计、安监、法制办等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宜昌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为9个方面38项,明确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枝江市、夷陵区等地都拿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既贯彻上级的有关精神,又体现了本地特色。市交通局、规划局等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本系统、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等,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认真受理举报,注重查办案件。今年以来,市纪委重点查办了市水利水电局副局长周兴智、市房管局副局长向家珍、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阮树发等县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在全市党员干部和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从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建设工程领域仍是案件高发区,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工程建设发包、土地出让和资金拨付,个人和亲属从中受贿或索贿者占有较大比例。为拓宽案源渠道,加大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今年9月以来,全市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已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6部,举报网址20个。截止
(四)积极履行职责,搞好组织协调。在前段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不少市直牵头部门主动召开协调会,集思广益;协同部门积极配合,支持牵头部门的工作。如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为认真落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任务,带领相关人员到安徽、湖南等地对综合招投标运作规则及相关交易管理制度等进行考察,积极探索构建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新的监管体系。
前期工作表明,全市大多数地方、部门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是对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上存在偏差。少数地方和部门片面认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只是惩治腐败问题,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没有把专项治理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投入工作力量不足;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作用发挥不够。
二是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地方与部门、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和部门工作进展迟缓,实施方案迟迟不能出台,动员部署不及时,要求上报的材料不能按时报送。
三是部分地方和单位的工作方案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方案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具体、思路不清晰。如少数地方的工作实施方案没有深入研究,简单照抄照搬省、市的工作方案,未能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市直牵头单位的工作指导意见和具体方案也还不能出台。
四是工作沟通不够,信息反映不及时。有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沟通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工作合力。
对这些问题,各地各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认真地加以解决,特别是目前还没有建立工作专班或专班力量严重不足的地方和部门,务必尽快充实力量,保证工作落实到位;实施方案仍没有下发的必须于12月1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仍然没有部署、没有启动的,务必迅速启动,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各地各部门要实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排查进展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查办案件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排查工作
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头绪多、涵盖广,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不突出重点,不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上下功夫,就很难取得实效。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工作重点是抓好问题排查。排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日前,市治工办转发了中央治工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从今年10月份到明年3月份,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根据我市实际,集中排查时间安排从现在开始到明年3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排查,摸清底数,找准症结,为解决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一)要进一步明确排查范围。这次排查,主要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认真查找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2008年1月1日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复核。排查工作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其中,市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县级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排查,兼顾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项目排查工作,确保不重不漏。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查的范围和规模。排查过程中,既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又要保证覆盖面;既要查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要查找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的问题;既要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又要结合扩内需新增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要进一步明确排查重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重点排查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二是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是否规范,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三是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变更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四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五是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六是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施工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问题;七是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八是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对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
(三)要抓住排查工作的主要环节。一是找准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二是深刻分析原因。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三是搞好分类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排查出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和规范。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坚持边排查、边纠正、边规范,以查促改、以查促管、以查促建。
(四)要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一是认真自查自纠。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自查自纠,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排查对象的全覆盖、无遗漏。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自查情况,认真审核,形成自查报告。二是加强督促指导。市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安监、国资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排查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利用联络员机制,密切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抓好自查自纠。三是抓好重点抽查。以往经验表明,自查自纠环节如果不认真,就容易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各地各部门要通过重点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自查报告进行会审,对自查不认真、总结上报不及时、项目台帐建立不完整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点面结合深入开展排查。
(五)要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排查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等做出具体安排,细化工作内容。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人具体实施排查工作,建立排查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对自查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有错不纠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肃执纪,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保持查办案件高压态势,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是我们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和审计机关要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集中查办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治本功能。
(一)拓宽案源渠道。要注意从群众举报、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案件线索,从排查工作中发现和梳理案件线索,深挖细查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工治办批转的信访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把握办案重点。要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工程建设活动的案件;严肃查办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投标,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案件。要依法查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案件,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与治理商业贿赂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在查办案件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态度坚决,措施得力,既要敢于办案,也要善于办案,无论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绝不手软。
(三)认真抓好自办案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自办案件工作力度。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特别是问题排查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查办案件的敏锐性和主动性,注重多方挖掘案件线索,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各县市区都要自办一批案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查没查案,查没查大案要案,是衡量我们专项治理工作深入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会不会办案、能不能成案,办没办有影响的铁案,是衡量我们专项治理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对自办案件出色的县市区和部门,市治工办要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实行典型引导,以点促面,推动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整体协调发展。
(四)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办案合力。要抓紧建立并完善有关部门参加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建立情况通报、案件协查、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搞好信息互通。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要统筹协调办案力量,实现办案手段的互补,集中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各地各部门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形成震慑违纪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查找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按照中央、省里的统一部署,要圆满完成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工作的整体性、手段的综合性、治理的系统性上下功夫,发挥综合效应。下一阶段,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在各部门分行业、分环节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系统治理的要求,把握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统筹安排和部署。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市里《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安全监管、法制、招投标监督管理等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共同抓好任务的落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协助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驻在部门的业务处室完成好各项任务。各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出台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制度规范时,要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沟通、多协商,防止政出多门。
(二)进一步把握好有关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加强分类指导。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意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措施,力争在解决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突破。当前,在排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治工领导小组下发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等8个指导性意见,以及省治工办将于近期下发的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意见。市直各牵头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迅速制定更加具体、更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准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如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督办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确保每一阶段的工作有部署、有检查。要通过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度是否符合中央、省和市里的要求,提出的工作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健全,对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市、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协调有关部门一并开展重点抽查;市直有关部门除负责组织对本级及直属单位的督导外,还要加强对本系统有关工作的指导,实行条块结合,互为促进。同时,各级治工办要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同志们,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希望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