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日期:2007-05-24 08:20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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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 | 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核发 |
| 办事流程 | 1、窗口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 2、科室审查; 3、市运管处审批领导小组作出书面审查决定; 4、窗口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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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提交以上第5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2.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0元/本,《车辆营运证》工本费10元/证 鄂价费[2002]254号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