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
日期:2007-05-22 17:36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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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 | 船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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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窗口受理申请及申报材料; 2、市局航政科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4、窗口送达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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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二)、光船租赁登记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五)、废钢船登记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六)、船舶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七)、船舶注销登记 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抵押权注销登记(一式二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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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不收费,废钢船登记 每艘次100元 5、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船舶更名 100 元/艘 废钢船登记 100 元/艘 登记费:按船舶抵押额的 .0005 光船租赁 .001 超过1万净吨,拖轮 .5 元/千瓦 登记费未满50净吨的基数 100 元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