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审批
日期:2007-05-22 15:39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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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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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窗口受理申请及申报材料; 2、市局运输科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4、窗口核发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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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港口经营许可证》; (2)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的技术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指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检验检测机构对应急设施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 (3)储存、装卸、搬运危险品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其所从事储存、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分别制定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的企业领导管理层人员;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应具有经港口行政部门考核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岸上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鉴于危险货物运输岸上操作培训工作开始不久,目前每个企业至少具有2名以上持合格证的管理和现场操作人员); (6)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7)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