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今起施行 叫停“天价滞纳金”,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消除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张景勇)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没有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从而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长时间延迟缴纳罚款,就造成了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新规定提出了制度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向社会“明示”
《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